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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其他税收制度
节 房产税
房产税以房子为交税对象,以房子的计税余值或房钱收入为计税根据,向房子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。
一、房产税的交税人和交税规模
(一)交税人的具体规则:
1、产权属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交税;产权属团体和自己所有的,由团体单位和自己交税。
2、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交税。
3、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子所在地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运用人交税。
4、产权未确定及租典胶葛未处理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运用人交税。
5、无租运用房产的,应由运用人代为交纳房产税。
6、融资租赁的房产,由承租人按照房产与余值交纳房产税。
(二)交税规模
房产税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,不包括乡村。
二、房产税的税率――份额税率
1、从价计征:根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,税率为1.2%。
2、从租计征:根据房产房钱收入计税的,税率为12% 。从2001年1月1日起,对自己寓居用房租借仍用于寓居的,其应交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%的税率 征收;根据财[2008]24号文件规则,对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别的安排按市场价格向自己租借用于寓居的住宅,减按4%的税率征收房产税。
三、房产税应交税额的核算
(一)房产税应交税额的核算公式为:
应交税额=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房钱收入×适用税率
其中:房产计税余值=房产原值×(1-原值减除率)
(二)应交税额的核算
1、从价计征:应交税额=房产原值×(1-原值减除率)×1.2%
2、从租计征:应交税额=年房钱收入额×12%
3、租借寓居用房:应交税额=年房钱收入×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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